本人或配偶具學生身份仍不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是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的大專以上院校,才可以列報扣除(但空中專校、空中大學、五專前三年及公費生除外),且每人每年可扣除二萬五千元。           
國稅局說:目前各大學廣設在職大學或碩士專班提供在職人士接受再教育之情形已日益普遍,目前該局審查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發現不少納稅人,因本人或配偶就讀研究所,而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被剔除之情形。國稅局指出,這明顯是民眾誤解法令所致。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認列之條件,是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的大專以上院校,才可以列報扣除(但空中專校、空中大學、五專前三年及公費生除外),且每人自97年度起由每戶改為每人每年最高可扣除二萬五千元。也就是說,申報綜合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必須是有「子女」就讀大專院校或五專四年級以上者,才能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以外之扶養親屬,縱具就讀經教育部認可的大專以上院校之學生身份仍不能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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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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