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申報後不得由單方撤銷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買賣訂定買賣契約並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如就契約之解除有爭議,不得由買賣單方面撤銷申報。住甲仙的李先生99年農曆年前全家遷至台中居住,其所持有之舊有房屋就近賣給張先生,並訂有買賣契約,向甲仙鄉公所申報契稅在案,不料買方不履行契約並且避不見面,令賣方不知如何是好!李先生相當無奈的打電話向地方稅務局詢問,可否由其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高雄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買賣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因該爭議並非稅捐稽徵機關之職權所能認定。因此除非經由雙方同意解除契約或經由司法機關判決確定,否則是不能由買賣單方單獨申請撤銷申報的。地方稅務局也特別提醒民眾,買賣房屋如果契約無法履行,買賣雙方一定要記得同時辦理撤銷契稅申報,以免因欠稅而遭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