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始可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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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近來有查獲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因不暗法令規定,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事先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報經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改以同法規定之一般稅額計算方式計算營業稅額,逕予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以應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之情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特呼籲,營業人若有未事先申請核准放棄免稅,惟自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以應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且未有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賦之情形者,應於99年9月30 日前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申請核准溯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俾符合稅法之規定。【#186】
新聞稿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
職稱:助理員 姓名: 尤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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