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減半課徵房屋稅之規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於自有土地上興建一棟建築物,並出租供工廠生產使用,該屋是否符合房屋稅工廠減半徵收之規定?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上述所稱「自有房屋」,應指符合下列規定者而言:(一)工廠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登記設立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故房屋稅減半徵收之前提,須以合法登記的自有工廠為限,申請時必須檢附工廠登記證供稅捐機關查核。若民眾將房屋出租供工廠生產使用,因不符前開規定,依法不得減半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