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代繳之增值稅如何退還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甲仙鄉之許先生來電詢問,去年向吳女士購買之土地,已申報移轉現值並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因故未能辦理移轉登記,義務人又置之不理!應如何拿回已代繳之土地增值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瞭解其中狀況後說明,本件權利人已向法院訴請義務人協助其撤銷該土地現值申報並還返土地增值稅,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倘義務人不依確定判決辦理,稽徵機關准予受理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並取具切結將稅款退還代繳之權利人。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而不表示者,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其意思表示。財政部74年台財稅第17451號函釋,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上應以繳款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為退還對象;惟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繳,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