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虛列捐贈扣除額者,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土地捐贈扣除額,該局以其未能提示取得成本之確實證據,乃依規定按土地公告現值之16%核定土地捐贈扣除額,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依土地公告現值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無故意過失,不應處罰。案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本件經查得甲君購買系爭捐贈土地之資金確有回流情形,且甲君未能提示取得系爭土地成本之確實證據,其當年度未確實列報捐地金額,顯有虛列捐贈扣除額之故意,依法應予以裁罰。
  該局呼籲:5月份綜合所得稅申報已經開始,如有列報土地捐贈扣除額者,應檢附取得成本之確實證明文件;未能提示者,則按土地公告現值之16%核定土地捐贈扣除額,有故意虛列情形者,將受罰,請慎為之。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楊科長(06)2298097
  彙總編號:9905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