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免計算免繳納應納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簡化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其盈餘歸課稽徵程序,98年5月27日所得稅法修正後,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仍應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與各類所得合併計算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間跟往年
一樣,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未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國稅局調查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被加徵10﹪滯報金或20﹪怠報金。該局呼籲,全國約16萬家獨資、合夥事業,其中南區國稅局轄內約有3.6萬家,請如期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罰。如有疑問請撥0800000321各地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邱科長06-2298062
彙總編號:9905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