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歇業或轉讓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已不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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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98年5月27日公布修正之所得稅法第75條第4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即自98年5月29日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