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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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81年3月23日台財稅第801254861號函釋:「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自81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採曆年制會計年度者,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年度結束後第5個月起1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例如:採7月制者,則以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為申報期間。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