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1月23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或贈與案件,始可按10﹪稅率核課。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年1月23日已修正生效,稅率從原本10級、最高50%,降為單一10%的低稅率,遺產稅免稅額調高至1,2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調高至220萬元。 遺產稅調降稅率後,因搭配免稅額調高至1,200萬元,原本適用11%以下稅率者,均享有免稅;又四口之家(夫妻及二名子女)夫或妻死亡時,其遺產總額若不超過1,846萬元者,均無需繳納遺產稅。另因贈與稅之免稅額調高至220萬元,則生前移轉現金或存款予子女之金額提高,遺產稅有稅案件將大幅減少。 該局邇來接獲民眾詢問,以為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調降稅率及提高免稅額部分,於98年1月23日之前死亡或贈與之未確定案件,亦可適用,實屬誤解。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條文並無追溯適用條款,故98年1月23日以前之案件並仍需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