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撤銷訴訟須經合法之訴願程序,起訴才合法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77條第2款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應為不受理之訴願決定。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起訴為不合法,又不能補正,行政法院應予裁定駁回。
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因營業稅事件,不服復查決定,復查決定書係於98年7月13日送達於甲公司,甲公司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98年7月14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2日,至98年8月14日屆滿。甲公司遲至98年9月8日始提起訴願,訴願決定以其訴願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不予受理。甲公司進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主張公司因遷移,寄存送達延誤,至99年2 月3 日始收受等語。

該局進一步指出,本件復查決定書由甲公司之代表人簽收,非寄存送達,甲公司於98年9 月8 日始提起訴願,訴願逾期即未經合法之訴願程序,進而提起撤銷訴訟,不合提起撤銷訴訟須經合法訴願之前置要件,起訴為不合法,又不能補正,應從程序上駁回起訴,其實體上之主張即無從論究,全案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該局提醒,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經由合法之訴願程序,進而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才算合法,為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須清楚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