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一時無法繳納稅款,仍應如期申報,以免受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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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於87年11至12月間銷貨,開立發票銷售額29,050,820元,稅額1,452,540元,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仍未申報及繳納稅款,被處漏稅額3倍罰鍰4,357,600元。
  甲公司主張,其因無法如期繳納營業稅款,才會逾期申報,不應處以漏稅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營業稅法雖規定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但實務上也容許營業人先行申報,再補納營業稅的事實,此有其他營業人的申報書及營業稅徵銷檔異動作業資料為證,甲公司所訴不足採信。又本件甲公司為營業人,且曾多次申報銷售額,應瞭解營業人負有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的公法義務,卻未於88年1月15日前申報87年11至12月的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雖然沒有故意,也難辭過失責任,國稅局對甲公司處漏稅額3倍罰鍰4,357,600元,並無違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貨時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並應按期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以免逾期申報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封稽核06-2298067
  彙總編號:9905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