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請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擅自遷移,應追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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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安裝地點應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否則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說明,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之投資抵減設備,其安裝地點如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因與促進產業升級之立法目的有悖,則無投資抵減之適用。且經濟部工業局亦有規定,公司購置機器、設備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其安裝地點應以公司所在地(包括總公司、分公司、營業所、研究發展中心等)為限,供生產用者並以安裝於該公司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為限。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93年度購買國內全自動高速凹板輪轉九色印刷機自動化設備乙台計10,750,000元,經核准投資抵減稅額1,182,500元;惟國稅局於95年12月5日派員實地複勘時,發現該設備已擅自變更安裝地點於農業區,於是不准認列投資抵減稅額,並就已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款1,182,500元加計利息追繳。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該公司既係依投資抵減辦法申請抵減之製造業,其投資自動化生產設備之安裝地點,自應與所營事業之製造、生產場所有密切關連,並應安裝於所屬工廠或其他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廠房。縱因原申請安裝地點之空間不敷使用,須將系爭設備遷往他處安裝繼續生產,亦應遷至合法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廠房,並應事先向新安裝地址轄區之國稅局申辦,始符規定。事後擅自將系爭設備遷移至不合法之工廠,已違反投資抵減之相關規定,該局依法予以補稅,並無不合,乃判決該公司敗訴。
該局強調,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購置自動化設備可適用投資抵減規定,旨在以租稅優惠手段,鼓勵民間廠商投資於自動化及防治污染等設備或技術,以達促進產業升級及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目的,屬租稅優惠措施。稅捐稽徵機關於事後實地勘查,如與投資抵減證明所載事項不符者,將以勘查結果為準,請公司注意相關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06-2223111 分機8069
彙總編號:9905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