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漏稅不因會計人員之疏失而免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從事業務行為的故意、過失,推定為該公司的故意、過失,因此,公司不得以會計人員之過失而免責。
該局說明,轄區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虛列營業成本2,500,000元,故依規定處罰625,000元。該公司不服,主張是會計人員的疏失,應免予處罰。經復查、訴願都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該公司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是,公司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從事業務行為的故意、過失,推定為該公司的故意、過失。該公司依稅法規定本有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義務,虛列成本既因該公司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會計人員的過失行為所致,仍應負同一過失行為責任,尚不得主張是會計人員的疏失,而得免罰,故國稅局依規定裁處罰鍰,並無不合。
該局提醒:公司會計人員故意、過失,推定為公司的故意、過失,不因會計人員的故意或過失而免除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06-2298069
彙總編號:9905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