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他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漏報仍應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已開始申報,納稅義務人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結算申報,而有漏報所得情事,納稅義務人仍應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為民法第103條所明定。次按「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自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論罰。」為財政部68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493號函所明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務必確認代理人已如數申報並詳細檢查其申報內容,以避免漏報所得,日後遭稽徵機關補稅裁罰,俾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