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集村農舍,應申報買賣契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據地方稅務局指出:本縣最近建商推出集村農舍建案,並以「買房屋送農地」口號促銷,也就是建商先以自然人名義購入較便宜之「山坡保育區農牧用地」後,等購買人數達到集村農舍最低門檻20人以上時,再將手上之「山坡保育區農牧用地」分割過戶予房屋承買人,再以此農業用地,專案向建管單位申請於同鄉鎮或毗鄰鄉鎮另筆農地上興建集村農舍,本縣有數筆已完工之集村農舍,由於係向建商購買,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應於房屋完工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該局並呼籲如有民眾購買前述集村農舍者,應記得按時申報繳納契稅,以免查獲時除應補繳本稅外,並應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