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學校合作社之兼職津貼,為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所得,應列單申報扣免繳憑單。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向媒體舉發某學校對其教職員兼任校方合作社幹部所支領兼職津貼,誤以加班費名義發放,致漏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造成兼職老師漏報該薪資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係指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因此學校老師於合作社取得之兼職津貼核屬老師於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所得,扣繳單位應依規定開立扣免繳憑單,並向稽徵機關辦理憑單申報事宜。
該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學校老師取得前揭兼職所得,其所得類別為薪資所得,扣繳單位若有給付此類所得而尚未向稽徵機關辦理列單申報者,在未經稽徵機關查獲前,請儘速自動補繳扣繳稅款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列單申報事宜,以減輕相關之處罰。【#22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股長 姓名:陳玉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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