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免課地價稅,但是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則要依法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訊】近日來本縣二位議員侯清河、劉敬祥接獲民眾反應對於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尤其是農業用地供曬場使用部分遭課徵地價稅表示異議,議員並於本次議會定期會中深切關心,要求財政稅務局及農業處等相關單位提出明確便民措施,以維護民眾權益。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我國租稅採租稅法律主義,相關稅法均由中央訂定交地方執行,當前本縣並未開徵其他縣市未徵收之稅捐,完全係在全國一致性及中央稅法架構下執行,並秉持「依法行政」、「不擾民」及「租稅公平」原則,辦理相關稅捐稽徵業務。
有關農業土地為農業使用,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得課徵田賦,但為照顧農民,目前田賦已停徵,惟若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則與上開規定不符,依法應改課地價稅,歷年來財政部均將本項農地清查列為重點工作項目,本縣配合辦理每年均訂有實施計畫分段執行,近年來每年均有上千筆原課田賦土地因不符農業用地使用改課地價稅案例,今年亦將一貫持續辦理,並非新增查察項目。
另「曬場」為農業耕作所不可或缺之農業設施,在一定範圍內可免課地價稅,經財稅局協調農業處表示,只要農民依規定提出申請,且耕作確需使用曬場者,其面積按自有農業用地5%計算,最大面積以330平方公尺為限,均可免課地價稅,但超過面積部份,因與中央現行現定不符,仍需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再次表示,民眾對改課地價稅發生疑義案件,該局均隨即就法令規定及農地改變使用部分,委婉與民眾溝通,若民眾認為認定與事實有出入,財稅局即派員會同相關單位實地會勘,並在稅法許可範圍內兼顧農民權益,若民眾仍無法接受,該局即輔導其提出行政救濟,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並促進徵納雙方和諧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