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雖仍同住,報稅時不得列報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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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1案例,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1年間與配偶乙君離婚,其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乙君列報為配偶,虛報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其雖與乙君離婚,但仍住在一起,負擔乙君生活花費,且期間為乙君支付之款項及背負之債務遠超過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其依實際情況申報,並未意圖逃漏稅。案經復查未獲變更,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最後還是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甲君於91年間與配偶乙君離婚,其97年度與乙君已非夫妻關係,申報時自應注意不得將乙君列為配偶,甲君虛報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之行為,縱非故意,惟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尚難謂無過失,乃駁回甲君之訴。
  國稅局提醒民眾,夫妻離婚後已無婚姻關係,不管是否居住一起,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得將前配偶列為配偶,以免因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遭裁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楊科長06-2298097
  彙總編號:9905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