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取得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標準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買受人〈即拍定人〉自領得法院所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就有負擔繳納地價稅義務。 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依民法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且強制執行法更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並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目前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因此取得法院所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在該日之前〈含當日〉,拍定人需繳納全年度地價稅款。 稅務局並提醒拍定人,取得之土地若屬自用,戶籍設於該址,無營業無出租行為,請記得於9月22日前向稅務局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享稅捐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