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實際取得年度為準,非所得原因之發生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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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之歸屬年度,以實際取得年度為準,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該局說明,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7號解釋:「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係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亦即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僅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又依財政部60年12月22日台財稅第39920號令亦明釋,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應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林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林君於97年度將其房屋出租,一次預收3年租金2百餘萬,惟自行將屬97年度租金60萬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其餘租金則誤認為因租賃期間尚未經過,依權責發生制,所得並未實現,雖已取得扣繳憑單,未申報97年度所得,經該局依規定,就其漏未申報之租賃所得,補稅處罰。&該局指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所得實現年度為課徵年度,與營利事業採權責發生制之會計基礎不同,納稅義務人切勿混淆,自行認定所得原因發生年度為課徵年度而致漏報受罰。&(聯絡人:中正分局陳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30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