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將繼承之遺產捐贈予公益團體,不計入遺產總額而免予課徵遺產稅者,不得再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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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有納稅義務人將其繼承之遺產,捐贈予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設立登記之公益、慈善團體,而不計入遺產總額免予課徵遺產稅,嗣後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致虛列一般捐贈扣除額,遭補稅外並裁處罰鍰百餘萬元。納稅義務人表示其係因不諳法令所致,申請復查,惟仍遭駁回。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將其繼承之遺產捐贈予公益、慈善團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而免予課徵遺產稅,繼承人既未因上開捐贈而使自有財產減少,自不得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同時,財政部為免納稅義務人不諳稅法誤遭裁罰,業已於90年5月2日發布台財稅第0900452891號令:「遺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捐贈之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而免予課徵遺產稅者,不得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於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惟在本令發布前已申報捐贈列舉扣除者,經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後,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應多加注意。
國稅局呼籲,現正值5月所得稅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問題有疑義時,請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俾能正確申報,以免受罰,確保自身權益。【#225】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王辰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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