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切勿為規避稅負而藉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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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據實申報當年度所得,切莫為規避累進稅負,藉他人名義分散個人所得,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會重新歸課計算所得,不僅補稅還會依規定處罰。&該局說明,查核綜合所得稅案件,發現不少納稅義務人由於所得頗高,為避免適用較高稅率,或為多享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常常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股票,或利用他人名義存款,致分散營利或利息所得,藉以規避稅負。稽徵機關對於此類異常案件,皆會調查所得人之資金流程,一經發現資金實際屬於分散人所有時,不僅將所產生之營利或利息所得重新歸戶為分散人所得,且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該局指出,分散所得之作法係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不但核課期間為7年,且無一般漏報案件漏報所得在25萬元以下,或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下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該局呼籲,請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聯絡人: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