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 土地拍賣扣繳增值稅後退稅款,應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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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訊)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已優先扣繳土地增值稅,嗣後如有就該該拍賣土地申請適用減免、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之稅款時,應交由執行法院重新分配給債權人。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土地已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經當事人申請適用土地改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費用扣抵及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優惠減免時,即使獲稽徵機關核准退稅,申請人仍然無法直接領取退稅款,因為退稅款是法院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分,需交由執行法院重新分配給債權人,所以退還稅款之受領人,仍為原執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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