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有保險賠償之災害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受有保險賠償之災害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中縣訊)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所發生之損失,除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外,如因投保而受有保險賠償收入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凡依規定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備之災害損失,可列為損失發生年度之其他損失,惟如受有保險賠償收入時,則該賠償收入亦應一併列報為其他收入,如有漏報該賠償收入情事,則依短漏報收入處罰。 該分局特別呼籲:颱風季節將屆,營利事業如果因風災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所發生之災害損失,應注意務必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災害損失,俾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失。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縣分局第一課許瑞玲,聯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