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貨後無法收回貨款時,不得以銷貨退回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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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當期申報營業稅,雖事後發生呆帳損失,因銷售行為已完成,不得申報銷貨退回扣減銷項稅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取具相關催收證明列報呆帳損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