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大眾運輸事業,因配合政府政策,營運偏遠地區虧損而領受之政府補助款,免納繳營業稅,但收取補貼所書立之收據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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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來電詢問,其從事大眾運輸事業,因配合政府政策,營運偏遠地區虧損而領受之政府補助款,相關收入是否必須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大眾運輸事業因配合政府政策,營運偏遠路線致發生虧損,所領受之政府補助款因與載客數量無涉,且客運業者縱未載客,仍須依政府政策經營偏遠路線,以維持大眾運輸服務,爰於98年9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076320號令重新核釋,該類補助款非屬銷售勞務之代價,自98年6月12日起,核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故無須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上開情形雖無須報繳營業稅,但收取補貼所書立之收據,依財政部99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904508430號函規定,仍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278】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高寶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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