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者,應於執業前取得執業資格,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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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記帳士業務應依法取得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資格並辦理登錄,如擅自執業,經查獲將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該局說明,政府為建立記帳士制度,於93年6月2日公布施行記帳士法,規定嗣後記帳士執行業務需具備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資格者始得為之;依記帳士法第2條及第35條規定,執業資格取得之途徑有二:1、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2、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3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登錄以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該局指出,近日陸續查得民眾A君等8人於95至96年間皆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卻擔任甲、乙、丙、…等公司之會計記帳人及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經依違反記帳士法規定,各處罰鍰3萬元。&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如未依法取得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資格,而執行記帳士業務,屬違法之行為,切勿以身試法,以免遭裁處罰鍰。&(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