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度中畢業之受扶養親屬仍可申報扶養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納稅義務人林小姐來電詢問,本人的妹妹22歲,去(98)年6月份畢業於某大學,請問已完成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可不可以增列申報妹妹為扶養親屬,扣除個人免稅額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而於年度中途畢業者,其扶養期間雖不滿一年,仍可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

因此,林小姐應儘快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第2次申報,補提示其妹98年度在學資料以供查核,以免讓自己權利睡著了,惟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亦應合併申報。倘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