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人如對註銷牌照處分不服,應向監理機關申復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10/06/04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對於車輛牌照註銷,又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經處罰鍰之案件,常以未接到車輛檢驗通知或註銷牌照裁決為由,提起異議。 該局指出,公路監理機關依其法定職權作成註銷牌照處分,倘納稅義務人有所不服,應向管轄之監理機關提出申訴,在未經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前,稅捐稽徵機關自得倚為違章論處之要件。 該局同時呼籲,車輛應注意依限辦理定期檢驗,否則一旦經註銷牌照,又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處罰,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