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台加蓋應併入房屋稅籍核課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本市房屋新建完成後,有部分民眾會利用原有陽台空間加蓋供其他用途使用,因係屬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之房屋稅課徵範圍,在未拆除前應計算面積併入房屋稅籍核課房屋稅。

該局又表示,依現行建築面積計算方法規定,陽台寬度在2.0公尺內不計入建築面積,如陽台外圍加建牆壁,與主建物之外牆間隔成房間使用;或主建物之外牆拆除,兩者合併連貫使用,原陽台部分已非屬陽台,則應計入建築面積核課房屋稅。特籲請民眾,應於陽台加蓋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務機關辦理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