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鄉鎮市公所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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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7月1日至7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經有關單位會同實地勘查認定後,由農業機關造冊送稅捐稽徵機關據以核課田賦。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取得原經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該土地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符合課徵田賦規定者,新土地所有權人應記得在該期間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重新提出申請,如未申請或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者,將自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