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經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8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您申報了沒?南區國稅局提醒您,如果您還沒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趕緊把手上的資料整理一下,看看你有無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等可列舉扣除額的資料,若是上述金額加總超過了標準扣除額(即單身者可扣除7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可扣除152,000元),建議您還是趕緊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因為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在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仍可選定適用列舉扣除額;一旦經核定後,就不得要求選用列舉扣除額了。
  國稅局特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另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又第2項規定,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申報者,切身權益不可不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稽核科林科長06-2298052
  彙總編號:9906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