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等使用房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補習班、健身院、按摩院、相士、助產士、育嬰中心及未合於免徵房屋稅規定之私立學校、幼稚園、托兒所等使用之房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該房屋有部分作為住家用途,則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計徵稅率,但規定非住家部分課稅面積不得低於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