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仲介公司仲介買賣不動產,仲介服務費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房屋仲介公司仲介買賣不動產,所收取仲介服務費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該局日前查獲某房屋仲介公司,仲介某個人購買房屋,並按買賣合約書約定收取仲介服務費。惟該房屋仲介公司以個人購屋無需取得統一發票以扣抵銷項稅額,或若索取統一發票則需額外加收5%營業稅為理由,未主動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該個人。經該局查獲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該局指出:有部分營業人於銷售貨物予個人時,往往以消費者並非營利事業,無需取得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或索取統一發票需加收額外的營業稅5%等為由,藉故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規避稅負。
國稅局提醒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個人之營利事業,有藉故不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個人,如遭查獲,除應依規定補徵稅款外,還要處以1至10倍之罰鍰。【#283】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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