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所遺農業用地如於繼承事實發生時未作農業使用,即無法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許先生來電詢問,其父所遺農業用地於繼承事實發生時未作農業使用,經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遭駁回,嗣經改善,再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復查,始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前揭農業用地得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按「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許先生之父親所遺農業用地原未符農用規定嗣經改善依復查程序始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惟於繼承事實發生時並不符合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作農業使用之規定,是無法依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