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計算,課徵遺產稅。因此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應列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免徵贈與稅,致納稅義務人易忽略上述贈與之財產仍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中申報,而造成漏報遺產稅情事。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應詳細瞭解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