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未辦建物登記之房地,可持「建築物改良結果通知書」申報按自住優惠稅率課徵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坐落基地移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百分之十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有關基地之認定,可憑土地所有權人檢送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認定。 稅務局指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房屋,即所謂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要買賣移轉,並享受一生一次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因為無法提出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房屋坐落的基地號,為保障納稅人之權益,財政部特地放寬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可憑土地所有權人提供的「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來予以認定自用住宅用地基地地號。所以,如果未曾享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所有權人,已依規定辦妥戶籍登記,且一年內並無出租或營業的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土地,只要土地所有權人向土地所屬的地政機關申請核發「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就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同時提醒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增值稅優惠稅率,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如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限屆滿前補行申請,但如屬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