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旅館(MOTEL)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應課娛樂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汽車旅館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雖無額外收取費用,亦屬視聽中心之ㄧ種,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籲請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電視之汽車旅館業者,應於開業前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遭查獲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您如有代徵娛樂稅之疑義,歡迎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或03-8226121轉138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