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戶籍不得為空戶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對於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果因就學原因,而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全戶的戶籍遷出,就不符合稅法「自用住宅」的規定,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為了幫子女改換學區,將原本的戶籍全部遷出,喪失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的權利。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遷徙戶籍時要小心,原則上不要將全戶的戶籍都遷出,至少要將本人、配偶或已成年直系親屬其中一人的戶籍留在原自用住宅,以免事後最高被追補5年地價稅及處罰鍰。

近年稅務局利用各種宣傳管道向納稅義務人宣導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相關規定,並建議納稅義務人,若要為子女教育選擇適合的就讀學區,不必將戶籍全部遷出,只要保留合於自用住宅規定的設籍對象,如本人、配偶或已成年直系親屬等戶籍在原址,就可以仍舊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