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嫁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很多新人趕在農曆7月前完成終身大事,當個「六月新娘」,南區國稅局祝福對對佳偶百年好合,同時宣導一項合法節稅的方法: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不超過100萬元之財物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哦﹗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指出,民眾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常與每年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發生混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是否於同年度結婚,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各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該局舉例說明:兄弟2人均於今年6月1日結婚,若其父母各贈與該兄弟婚嫁財物每人各300萬元,則其父母於申報贈與稅時,各就其贈與總金額600萬元,可先扣除對兄弟每人婚嫁不計入贈與總額各100萬元,計200萬元,再扣除贈與人每年每人220萬元的免稅額後,父母各就餘額180萬元課徵贈與稅。
  又該局說明,所謂子女「婚嫁時」之認定,原則上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婚嫁之贈與,父母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等),以供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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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彙總編號:990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