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之配偶為精神病患,申報遺產稅時得否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557萬元?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陳君來電詢問,被繼承人之配偶為精神病患,申報遺產稅時得否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557萬元?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身心障礙保護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且為未拋棄繼承權之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繼承人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得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以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557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係指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之中華民國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