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之「銷售貨物或勞物」說明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合於第4條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應依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物」,係依據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物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物。如:出租財產之收入等。又利息收入、捐贈收入及會費收入等,則屬「銷售貨物或勞物以外之收入」。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