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印花稅以銀錢收據憑證為課徵範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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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收據所立之單據、簿、摺)為印花稅之課稅憑證範圍,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此為因應75年新制營業稅實施,避免重複課稅,故增訂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在課徵範圍。是以如有辦理營業登記之商號,不論其為開立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均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指出,至於其他未併入新制營業稅體系之金融、保險、信託投資及典當等業所掣給之銀錢收據,仍務必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或以開立大額繳款書方式繳納,以免被查獲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