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安親班等所開立之收據應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各私人、團體或公司行號所經營的立案補習班、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技藝講習班等,因不具有政府機關或學校性質,其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不能適用免稅規定,必須每件依收費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或彙總繳納;如果沒有依規定貼花或彙總繳稅者,按所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該分局提醒本縣轄內的補習班、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技藝講習班等業者,在收取學費時,請務必要按照收費收據金額貼用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票或向該分局申請彙總繳納,以免被查獲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