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出租予個人之租賃所得應於當年度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出租予個人之租賃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切勿以為無扣繳憑單即可免併入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仍應予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即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而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原則課稅,所以財產出租人如係個人,不管租賃期間所屬年度如何,均應在現金收取年度申報課稅。
該局指出,國稅局每年均會蒐集財產出租之課稅資料,例如:向法院查抄公證之租賃資料、承租人申報租金支出檢附之租賃契約,經交查核對後,常發現出租人申報之租金收入低於所蒐集資料之租金金額,遂將該筆短報或漏報之租金併計核課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再度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情事,應儘早辦理更正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有須補繳之稅額亦應一併自動補報繳,以免受罰。【#303】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股長 姓名:蔡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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