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列報上一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憑單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君於97年2月間與A公司簽訂信託契約,受託管理、處分不動產,同年將不動產出租,但未依規定於98年1月31日前填報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憑單,遲至98年4月間始自動補報,該局乃依規定處罰鍰3,750元,甲君不服,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及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受託人未於每年1月底前填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並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者,應處受託人7,500元罰鍰。甲君未依限申報,原應處罰鍰7,500元,惟其已自動補報,乃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減輕罰鍰二分之一為3,750元。
  該局呼籲:受託人應依規定期限向稽徵機關申報信託財產之相關表單,以免逾期受罰;如有逾期,亦應儘速補報,以減輕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06)2221045
  彙總編號:9906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