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7月1日施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加值型營業稅得互惠退稅制度 (20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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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為提升外銷廠商國際競爭力,「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第7條之1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99年7月1日施行。依該條文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其購買特定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本於互惠原則申請退稅。
  財政部說明,配合上開條文之施行,該部已訂定發布「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同1年度從事參加展覽或出差、考察、市場調查、舉辦招商、行銷說明會等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達新臺幣5,000元者,得自行或委託代理人繕具該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及相關附表,檢附相關文件,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並就相關細節性作業加以規範,俾資依循。
  財政部指出,配合上開稅法之修正,該部及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印製中、英文申請退稅須知,提供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及經濟部所屬駐外單位宣導運用,相關訊息可利用網路至該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建置之外商參展退稅(Exhibitors VAT Refund System)專區瀏覽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