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兌獎的統一發票有哪些?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而辦理決算申報時,需注意有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之適用,以免補稅受罰。&該局說明,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規定,可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之營利事業為;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辦理清算申報或同條第5項所定經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及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同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之營利事業。又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所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包括營利事業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計算之應納稅額,未減除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之投資抵減。&該局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之抵減稅額高達120餘萬元,惟未依規定辦理基本稅額條例之申報,計算所得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之差額。經該局查獲,依前揭規定重新計算所得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之差額後,核定應補徵稅額30餘萬元,並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決算申報時,需注意應否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以免經稽徵機關調整補稅並處罰。&(聯絡人:中北稽徵所詹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1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