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收取房租出具收據應否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詢問其所出租之小套房,每月收款時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東收取房租,開立收據應按房租金額千分之4‰貼印花稅票,如以支票、本票或匯票方式支付且收據載明支票、本票或匯票名稱及號碼者,可免貼花。至於房屋出租他人所簽訂之租賃契約書不屬印花稅法課徵範圍,該契約書可免貼印花稅票,另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房東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貼印花稅票。